关于停止办理征收范
围相关手续的通知
2016年 6月 30 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李沧区兴山路 5号、7 号、9号、11 号、25 号、27 号、41 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关于对李沧区永安路 23 号、沧台路 171 号、桑园路 44 号楼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关于对李沧区升平路 33号 33 户-84 户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公告》,根据《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有关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1.李沧区兴山路 5 号、7 号、9 号、11号、25 号、27 号、41号内房屋及房屋附属物;
2.李沧区永安路 23 号、沧台路 171 号、桑园路 44号楼内房屋及房屋附属物;
3.李沧区升平路 33 号 33 户 -84 户内房屋及房屋附属物。
二、停止办理事项
1.新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
4.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5.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
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相互协助
如征收范围的房屋存在查封、抵押,或其他需协助执行的相关信息,请及时告知我办。
联系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 62 号。
联系电话:0532-87639599
青岛市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 0 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新闻推荐
2016年7月 29日孙玉国:本院受理徐伟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
青岛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青岛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