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黄人社证告字【2016】第 QH000715号
青岛川石永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曾祥瑞于 2016年 6月 17日以"曾祥瑞于2015年6月 22 日在单位工作中受伤。"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你单位举证相关证据材料。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单位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送达我机关。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灵山路59 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3楼
联系电话:86160357
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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