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孝航、李玲:
因你们违法生育,我局对你们作出青城费征字[2015]168号(盛孝航)、青城费征字[2015]169号(李玲)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你们申请分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我局予以批准,你们已于2015年8月28日缴纳120000元社会抚养费,第二期50000元社会抚养费,你们应在2016年8月30日前缴纳,但到期后你们并未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青城费征催字[2016]65号(盛孝航)、青城费征催字[2016]66号(李玲)履行义务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们可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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