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孙桂东通讯员左晟报道
本报2月7日讯7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据《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每年只有六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具体包括农历腊月廿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及正月十五,市民在限制燃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据悉,今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可以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1月31日至3月2日)进行销售。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多部门监督电话: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督电话:66571819(白天),66571800(夜间)。
市安监局负责合理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监督电话:12350。
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城市道路、公园等公共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监督电话:12319。
市交通委监督电话:82817777
市质监局监督电话:83095572
市工商局监督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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