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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午睡开除”事件引发的思考 职工应不应该有午休权

来源:广西工人报 2019-09-16 00:37   https://www.yybnet.net/

资料图片□本报综合

“中午不睡,下午崩溃”,近日,青岛海尔集团4名员工因为午饭后睡觉,被巡查人员发现并拍照,随后被公司开除,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而舆论之所以关注此事件,表面是针对“午休权”,背后折射和凸显的是广大劳动者日渐提高的维护自身权益意识。本期《话题圆桌》就与你一起聊聊职工有没有“午休权”这个话题。

A、4名海尔员工因午睡被开除引关注

近日,青岛海尔集团4名员工因为午饭后休息,被巡查人员发现并拍照,随后被公司开除,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

根据曝光的一份海尔集团文件“关于中午脱岗睡觉的通报”,8月27日午餐后,这4名员工未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在咖啡厅内睡觉,公司决定4人立即散单,而且必须当周内走完离职流程,当日工资由小微主买损。

通报还称,如果限期内不能完成(离职),则人损合一,逾期发生的人工成本等费用由小微主全额买损,且此岗位三个月内不再配置人员。

9月6日,就“员工因午休被解除合同”一事,海尔集团人力资源平台发布情况说明:所述四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行为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

海尔称,所述四名员工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于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劳动合同。海尔表示,公司制度规定,11:30-13:00之间,员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时间。从董事长到每个员工,同一标准,一视同仁。

海尔指出,海尔有明确的公司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对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详细规定,同时海尔的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又经过海尔集团及各法人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

B、海尔是对是错,网友意见不一

海尔的回应发出后,网友们对于这件事情的看法分成了两派,一派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认为海尔公司没错,而另一派则站在职工的立场来看,认为处罚过重。

挺海尔派:“公司是上班的地方,不是睡觉的地方”

海尔的说明发布后,有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海尔的决定。

@komalo大伟:家有家规,没错啊。

@翻尾石鱼的夏天:可以理解成一个前台在工作的时候睡着了。

@千护:公司是上班的地方,不是睡觉的地方,不能遵守公司制度还怪别人?

@MMY-2018:规则在前,就没有毛病。

@Qearl宝:入职时候应该都有说明吧,不同意还要去做,违反了还要怪公司,这样并不合适哎。

公众号“铁口断史”:企业有个企业样,员工有个员工样,这才是企业能长青自己有奔头的最佳CP。

从网友们的评论不难看出,挺海尔派网友从公司的角度出发,认为上班时间,公司付了工资,也就意味着购买了你的时间,公司付出了成本,对你的时间当然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因此,海尔公司对这4名在非休息时间午睡的员工按章处理,从逻辑上来说,显然没什么问题。毕竟公司追求效率和利润,无规矩不成方圆。

挺职工派:不至于开除吧,这样的惩罚是否过重

而挺职工派的网友们则认为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人非机器,难免有困乏难熬的时候,如果在不影响工作本身的情况下,稍微打个盹休息一下,应该是作为人的基本权益。这4名员工即便是如海尔公司所说并非在休息时间午睡,但从目前的信息来看,也只不过是超出了公司规定的时间一小会。如今这样的结果,的确让人觉得有些罚不当罪了。

@她养的黑猫笑起来像哭:不至于开除吧,批评教育一下即可。

@holentom:如果累了睡个觉,也不用开除吧。

@leecher:动不动直接解雇,这种公司不去也罢。

@Newlife797:惩罚有点重了。变相炒人吧?

@小_小呗:开除?有这么严重么?

犀利社评哥:曾经的“网红企业家”海尔集团的董事长张瑞敏无比推崇一本书叫做《狼图腾》,认为“狼精神”是企业文化的核心。但“狼性文化”的本质是提高团队的能效,更富有进取精神,而非不讲人文关怀,只关心员工业绩,动辄加班、开除,压榨员工的时间和精力。这种所谓的“狼性”,不仅走偏,没有人性管理的温暖,而且涉嫌违反劳动法。

每经评论员杜恒峰:合法合规却不一定就合情合理。海尔的灵魂人物张瑞敏被誉为中国的管理学大师,其在量子力学的启发下,创造了“量子管理思维”和“人单模式”这样的管理哲学,并“颠覆了西方管理学”。这套管理哲学,强调要打破传统科层制管理对员工合理人性欲望的扼制和对制度和操作流程的详尽规定约束,赋能每个员工成为“创客”,释放每个员工的活力。但是,适用于整个海尔的105条规定,甚至细化到了浏览网页、不锁抽屉等层面,却显然与张瑞敏强调的“尊重人性”相去甚远。

C、两个待理清的问题:海尔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公司员工有没有午休权

其实这事掰开来说,还得从法理的角度来说。首先要搞清楚,海尔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其次,员工到底有没有午休权。

海尔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海尔4名员工有没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蓝天彬表示,如果根据海尔回应的情况来进行分析的话,目前大家了解到的信息是海尔公司本身制定有明确的公司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并经讨论通过。公司制度中规定11:30—13:00之间,员工可自主安排就餐时间。但是,4名员工并非在午休时间午睡,而是于工作时间在公共接待场所睡觉。4名员工的行为违反海尔员工行为规范,属一级违规,按规定应解除合同。

综合目前信息来看,如果海尔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合法,4名员工事先知晓公司相关规定,其行为违反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海尔公司解除合同是合法的。当然,4名员工如果认为自己是被违法开除,认为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微博认证为知名法律博主的潘思强律师说,最近从日本传过来了一个充满辛酸和无奈的词——“社畜”,据我所知,就算是自称是社畜的员工,也不至于连个休息的权利都没有,要知道,劳动法是早早就规定了员工有休息的权利的。

潘思强律师认为,因为员工睡午觉就被开除,海尔公司有制度依据么?如果没有,巡查人员违法;如果有规定不许午睡的制度,制度规定违法。

他提醒海尔公司领导也抽时间看看新闻,日本都开始给员工养猫补贴、允许在办公室搭帐篷了,再看看这条新闻,这差距也太大了吧。

也有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海尔集团仅因午休就将员工开除,涉嫌违反了劳动法关于用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还有律师认为,公司的解约属于单方解约,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人性化,应从“合理”角度加以评判。

员工到底有没有午休权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蓝天彬表示,对于是否有午休权、午休时间多长,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但需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公司花钱买你的时间,公司付出了成本,当然有一些自主权。

一般情况下,公司都会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对“工作时间”与“午休时间”进行区分。如果公司没有区分“工作时间”与“午休时间”,那么就要看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安排了。

D、医生建议:餐后午休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

微博认证为首都保健营养美食学会副会长、国家注册营养师陆雅坤谈到,午餐后很多人有昏昏欲睡的感觉,这是由于餐后血糖上升等原因造成的正常表现。这时马上投入工作,容易引起精神紧张带来的消化道痉挛、消化活动不能顺利进行,长期可能造成消化道疾病。

而她本人也支持午休,认为这样做,不仅是为员工,也是为企业着想。

因为经过一上午的工作,大脑也需要放松,尤其是午餐后,注意力不容易集中,这时开始工作,效率也不高。员工想要休息一会,却要警惕被拍照被监督,精神紧张,情绪也不好,影响心理健康。

公众号“财经女记者部落”发文称,早有科学研究表明,午间睡眠可以降低身体紧张度,缓解工作压力,适宜的午休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而不是效率损失。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研究中心在有关人类睡眠效益的研究中,将一百零五名实验对象分成有午休和没有午休两组来进行实验,最后数据显示,有午休一小时的人,他们在下午的清醒度是早上九点的九成,证明午休能让员工脑袋灵活一整天。

点评:公司需要什么样的文化,采用什么的管理模式,这事实上取决于公司的性质以及公司管理层的价值选择,很多时候本没有什么对错之分。舆论之所以热议此事,是因为人们对企业文化的认知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海尔这次开除四名员工,虽然符合公司内部规定,但处理方式终归过于刚烈,已经与时下社会的认知产生了冲突。其遭遇杯葛,并不让人意外。其实,在更现代化的企业管理模式下,简单粗暴的企业文化已经越来越难以获得社会认同。怎么在企业效率与员工权益间保持平衡,是一家优秀的企业应该思考的事情。

链接:劳动者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午睡权”等权利

签订劳动合同阶段

“法律不帮助粗心大意之人,帮助对自己利益警觉之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尤其是要仔细阅读合同的文本,对于有疑问、觉得不合理之处,要主动提出,进行协商、修改。

由于劳动合同一般会采用较长的文本,又常常是法言法语,会令普通劳动者云里雾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一般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权益十分关键的一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能与之抵触的。

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规章制度阶段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从而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公布规章制度时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向劳动者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并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该等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否构成约束力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第三十四条对此有所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这一规定可知,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向劳动者公示了相关规章制度,但是并未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劳动者可以及时提出异议,从而防止规章制度损害切身利益。

因违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对因违反规章制度而被解雇有异议,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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