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 关 房屋 权 利人
陈 秀 美朱仁德
被 征 收房 屋 地址
市 北 区李 村 路14 号乙
补偿决定书编号
青北补决字【 2020】32号
货 币 补 偿 金(元)1278449.98 元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 2020年 1 月2日作出《征收决定》,对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相关房屋权利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实施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青岛市青岛湾四期棚户区改造征收管理办公室(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芝罘路71 号辛,联系人:张克旭)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补偿决定,相关房屋权利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未搬迁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2020 年 4 月13 日
产权调换房屋、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房屋补偿方式)
提供青岛湾四期项目(海岸路 36 号)建筑面积不低于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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