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王洪智通讯员何文婕吕佼报道
本报4月23日讯4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据了解,2019年,青岛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44件,其中,青岛中院受理1887件,审结1938件,同比分别增长18.23%和31.66%。青岛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技术类案件大幅度增加,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优势逐渐凸显,受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400件(跨域270件),审结413件(跨域279件),同比上升29%。青岛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例,今年发布的案例专利案件比重加大,共有4个。2019年,青岛法院审理了一批影响较大的案件,有保护民族品牌“海尔”“青啤”“华为”的案件,有平等保护法国“米其林”、荷兰“喜力”、美国“CK”等的案件,案件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耐克”商标侵权案
原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百燕王(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百燕王公司”)、泉州缤乐体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缤乐公司”)等
案情简介:原告是第991722号商标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该商标先后被司法、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发现被告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带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3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百燕王公司、缤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侵权。且侵权产品规模较大、数量较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每日坚果”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青岛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绿顿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经著作权人杨国庆的授权取得《沃隆每日坚果》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原告认为,被告苏州绿顿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森林大叔旗舰店”销售、苏州丰品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涉案作品的坚果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沃隆每日坚果》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沃隆每日坚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坚果产品的包装图案与原告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院根据两被告在本案所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被告苏州绿顿商贸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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