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5日讯物业管理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物业服务质量如何,今后将有据可查。1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其中提到,市、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记录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前期物业服务是一个新小区物业服务的基础,其好坏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后期的物业服务。《条例》中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了明确,尤其是在前期物业服务费方面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还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傅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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