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为人子女赡养父母,自古以来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事。然而,未满60岁的老陈,却因为赡养费的问题与儿子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
老陈年近六旬,育有儿子大陈、女儿小陈两个孩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老陈与妻子在大陈15岁、小陈7岁时离婚。双方约定:小陈由老陈直接抚养、大陈由妻子直接抚养。随着年龄越来越大,老陈患上了高血压和糖尿病,经常需要费用治疗,加之身体原因无法工作,老陈失业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老陈想到,儿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但除了小陈照顾自己之外,大陈却对自己不管不问。后老陈诉至法院,要求大陈向其支付赡养费。
对于不给付父亲赡养费,儿子大陈表示,父亲未满60周岁,还没到法定需要赡养的年纪,不应该支付赡养费。而且自己从小随母亲生活,妹妹小陈随父亲生活,父亲没有抚养过自己,应由小陈尽赡养义务。母亲也患有疾病,自己负担也很重。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陈与前妻离婚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人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负担。但随着开销越来越大,前妻遇到困难需要老陈承担部分费用,老陈每月支付大陈抚养费200元,直到大陈成年。现老陈每个月除500元养老金外,再无其它收入来源,难以维持生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虽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赡养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并不等于父母只有成为老年人,即年满60周岁后,才有权要求子女们赡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虽未满60周岁,但确因身体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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