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6月11日讯 近日,康先生一家在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到了崂山区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
居住权是一种新增的用益物权,作为《民法典》中的新亮点,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旨在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民生难题,对保障“居者有其屋”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居住权的办理也有一定的条件设定。首先房屋必须是住宅,商业和办公性质的房产不能办理居住权;其次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权利人和义务人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共同提交申请,全程免收任何费用。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陈勇 通讯员 孙俊杰 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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