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8月31日讯 高空扔玻璃瓶、不锈钢锅及玻璃锅盖、不锈钢烧水壶、手拉折叠式购物车……近日,市南法院刑庭钱江团队对曹某犯高空抛物罪一案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实施以来,市南法院判处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2019年12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在其住所内与其母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其母离开后,曹某从北侧厨房窗户、北卧室窗户先后将一个空的崂山啤酒瓶、一个不锈钢锅及玻璃锅盖、一个不锈钢烧水壶、一个手拉折叠式购物车以及一个卡通猪型储钱罐扔出窗外,将常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和前机盖损坏。经青岛市市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汽车损失合计人民币2410元。经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曹某的精神状态为双相情感障碍,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曹某后被查获,赔偿了常某部分损失并取得常某谅解。
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当今社会高楼大厦林立,高空抛物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甚至人身财产安全。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此次修正案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罪名,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也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犯罪成本。本案的判决对高空抛物犯罪敲响了警钟,每位公民都应当引以为戒,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通讯员 李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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