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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官司真套路 合伙“套路贷”现原形

来源:青岛早报 2021-10-16 05:56   https://www.yybnet.net/

早报10月15日讯 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真“套路”,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被称为民事“虚假诉讼”,也是人们常说的“打假官司”。15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保险、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领域。两年来,全市共监督涉及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8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40件、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件,分别占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总数的54.5%、28%、14%。通过监督,为市民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

2017年7月,李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0万元,后张某向李某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到账后李某提取30万元现金。李某主张收款后又按照张某要求将30万元现金交付张某指定的收款人刘某,但张某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张某、刘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中,发现案涉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遂移送民事检察部门办理。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出借人制造银行流水造成案涉款项已全部借给借款人的假象,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虚假诉讼。民事检察部门及时介入,结合公安机关对张某、刘某的讯问笔录和银行流水等证据,查明张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30万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遂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机关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撤销了原审判决并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为李某避免经济损失30万元。最终,张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1万元;刘某因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万元。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吴冰冰 实习生 崔潇 通讯员 白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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