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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车载货物将人压死 保险公司应理赔

来源:甘肃日报 2017-09-11 06:3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徐俊勇

货车运载的推土机坠落后,将从推土机驾驶室跳车的陶某压死,随后,被保险货车车主姚某向陶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但他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向车主姚某支付保险理赔款,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姚某诉称,2016年5月10日,他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自己的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12.2万元,保险期限1年。同年11月21日,他驾驶车辆上坡时,因路段坡道较陡,车辆后退并致车上装载的推土机坠离车厢,将从驾驶室跳车的陶某压死。事故发生后,环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他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他与陶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陶某家属赔偿款26万元。此后,他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时,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1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姚某作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并非受害者,无权向公司索赔。交强险作为国家的强制保险,其条例及条款明确界定被保险人无权对受害人的损失提出索赔。另外,单方肇事且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不属于公司承保的车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而应当由推土机交强险以及其他机动车辆险种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的诉求违背客观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及被告应否承担理赔责任。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此条规定可得知,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只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故本案受害者陶某的身份如何界定是关键所在。陶某在事故发生前乘坐在被保险车辆运输的推土机驾驶室内,其身份应属于本车人员,但其在跳离驾驶室至车外后即已从本车人员转换为第三人,关于此点原、被告均无异议,故陶某系本起交通事故的第三人。

其次,被告辩称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无权向其公司就受害人的损失提出索赔。但因本起事故的受害者死亡后,原告已与其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故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赔。被告辩称本起交通事故属于单方事故,陶某死亡原因非保险车辆造成,而系车上货物所致,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论是法律还是合同均没有规定或者约定单方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院作出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姚某保险理赔款11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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