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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省法院产权保护十大案件发布

来源:兰州晚报 2019-01-23 03:44   https://www.yybnet.net/

1月22日下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全省法院产权保护十大案件。在涉产权保护刑事案件审理中,甘肃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对各类经济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2018年全省法院产权保护十大案件

一、郭勇等13人集资诈骗、甘肃中华职业学校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二、某干休所与某商贸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三、周某与甘肃某车辆公司、高某、毛某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纠纷案

四、王义贵诉高新执法分局房屋行政赔偿案

五、田富炳请求违法追缴赔偿案

六、通化吉恩镍业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案

七、银川嘉利鑫商贸有限公司刑事涉财产案件执行复议案

八、侯健民贪污宣告无罪案

九、程克恭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十、殷义廷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典型案例选登

侯健民贪污宣告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侯建民系河西学院实验实习农场场长。2010年11月30日至2013年12月31日,侯建民与河西学院签订了《农场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经营期间,侯建民给河西学院上交承包款,国家退耕护还林政策收益归河西学院,侯建民享有耕地和果园的生产经营权和收益权。

2012年11月份,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要经过河西学院农场。2013年5月份,侯建民以“侯建民农场”名义与沙井镇政府签订了一份西气东输三线管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共补偿河西学院农场378748元。侯建民将上述赔偿款均存入自己的个人账户中,并变造了一份补偿金额为245608元的“补偿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侯建民是河西学院正式在编干部,系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委派管理经营河西学院农场,隐瞒征用土地补偿款,变造补偿协议,截留13万余元公款,构成贪污罪。

(二)裁判结果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建民在沙井镇政府将补偿款支付给个人后,变造合同,向河西学院交纳补偿款245608元、自己占有133140元的行为,虽然主观上存在占有该款项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变造合同的不合理手段,但其占有的补偿款数额小于应归本人所有的补偿款数额,其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宣告侯建民无罪。本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涉及政府部门和个人等不同主体,且双方均对涉案财产性利益发生了错误认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产权原则,平等对待涉及的政府部门和个人,认真查清了涉案的财产性利益的所有权。

程克恭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原庆阳县政府决定对原庆阳县粮油公司进行改制。经评估,该公司净资产为118.4万元。

2001年12月28日,程克恭及全体职工与原庆阳粮油公司有偿解除了劳动关系,选举产生新的领导班子,程克恭任董事长。2002年1月7日,全体职工受让原庆阳县粮油公司资产。此后,程克恭用“锦华宾馆”作为抵押借款158万元,向全体职工支付身份转换费等费用共计167.2553万元。

2002年1月25日,程克恭用受让资产注册成立了“庆阳县兴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2月16日,程克恭转让“锦华宾馆”用于抵顶借款。2003年1月8日,公司更名为“庆城县兴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24日,经甘肃信立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庆城县兴庆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财产2014年5月31日价值275.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程克恭犯职务侵占罪向庆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程克恭无罪。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克恭在企业改制中的行为构成犯罪明显错误。被告人程克恭占有集体资产的同时,支付了全体职工安置费用,且数额大于集体所有资产净值,未对职工财产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个典型产权案件。该案发生于企业改制期间,被告人行为发生时,涉案资产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但被告人处分集体财产未经法定程序。对此行为应综合当时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经营不景气等情况,以及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予以客观评价。

殷义廷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李逢太(已判刑)假借淮安市苏淮运输有限公司中国西北部项目总经理身份,持伪造的甘肃省发改委《关于新建“160万千瓦景观风电场和12.5万千瓦太阳能电场”项目准予备案的通知》及敦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批文,以发包敦煌市新建“160万千瓦风电场和12.5万千瓦太阳能电场”风电底座土建工程为由,骗取殷义廷的信任,于2012年5月29日与殷义廷签订合同,将700座风电底座土建工程发包给殷义廷,收取工程定金12万元。后殷义廷于2012年6月5日与朱天林签订施工合同,向朱天林发包了300座风电底座土建工程,并收取朱天林保证金14万元。2012年6月28日,李逢太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向殷义廷退赔12万元。此时殷义廷已得知工程不存在,但未退还朱天林工程保证金。2014年8月5日,殷义廷被抓获,退赔14万元。

(二)裁判结果

敦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殷义廷得知在李逢太处承包的风电基座土方工程系虚假工程后,并未向朱天林退还工程保证金,而后逃匿,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收取的工程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此案经一审、重审后,判处殷义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殷义廷不服,两次提出上诉。酒泉中院二审认为,殷义廷是被李逢太欺骗后才承包工程的,在与朱天林签订合同和收取保证金时,殷义廷并不知道发包的工程虚假,故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证据证实其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殷义廷无罪。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通过四次审理,历时两年才得以纠正,教训极为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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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2018-12-2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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