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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投保的货车挂靠合同期满出事故谁担责?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4-07-15 03:12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

操作不当货车撞上摩托车

2008年10月27日,朱某某购买二手货车一台,将该车辆挂靠在灵山县某运输车队从事经营活动,挂靠期自即日起至2012年10月27日,同时将该车辆登记为运输车队所有。2013年8月25日,廖某某以36000元的价格从朱某某处购买了该货车,同年10月8日,廖某某驾驶该没有投有保险的货车适遇从对向驾驶摩托车行驶的陈某某,因操作不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灵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负次要责任。因协商未果,陈某某将运输车队及廖某某、朱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

法院判决货车主与挂靠公司共同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货车原实际车主是朱某某,但该货车已经转让给肇事者廖某某,因此朱某某在本案中不需承担责任。肇事货车虽然已不再挂靠在运输车队经营,但运输车队并没有变更车辆所有权登记,运输车队仍是货车的投保义务人,廖某某是本案侵权人的同时亦是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该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是肇事货车的投保义务人。因此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运输车队、廖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廖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30847.68元,判决廖某某和运输车队共同赔偿20014.28元给陈某某,廖某某另需赔偿3250元给陈某某。

评析

根据本案的实际及法律规定,本案中有直接侵权人、挂靠人、投保义务人等三个赔偿义务主体。

1、直接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事故的发生,被告廖某某是直接侵权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廖某某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肇事货车原实际车主是被告朱某某,2013年8月25日,被告朱某某将该车出卖给被告廖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廖某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朱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2、挂靠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款是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2008年10月27日,被告朱某某与被告运输车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朱某某自愿将肇事货车挂靠在被告运输车队管理;二、挂靠管理期间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27日止”。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法理依据是运行支配说和运行利益说的理论。挂靠人是依据挂靠合同的约定来实现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而不是以车辆行使证的登记来实现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所以,挂靠合同终止,则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012年10月27日挂靠期满,被告朱某某与被告运输车队的挂靠关系已不存在,最重要的是被告运输车队失去了对肇事货车行使支配权和利益权的依据。事实上,对被告朱某某将肇事车辆出卖给被告廖某某,被告运输车队都没能对其进行干预,合同期满,被告运输车队也没有继续行使对该车辆的支配权和利益权。综上,事故发生时,尽管肇事货车仍登记在被告运输车队,但运输车队与该车辆的挂靠关系终止,被告运输车队已不属肇事货车的挂靠人,依法不承担挂靠人的连带民事责任。

3、投保义务人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肇事货车的投保义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投保义务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本案中,肇事货车虽然已不再挂靠被告运输车队经营,但被告运输车队并没有变更车辆所有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被告运输车队仍然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所以,被告运输车队是肇事货车的投保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投保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被告廖某某是肇事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该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是肇事货车的投保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投保义务人的民事责任。 (宁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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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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