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施国安)瘾君子谢某为筹钱吸毒,不惜以身试法,以贩养吸。结果“出师不利”,贩毒刚获得40元后便落入了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灵山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0元,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谢某窜到灵山县灵城镇六峰路一饮料店门前处,向吸毒人员宁某贩卖海洛因1小包0.03克,宁某用一部手机作抵押。同月31日上午9时许,谢某又窜到灵山县某工厂后面的小巷处,向宁某贩卖海洛因1小包0.04克,得款40元。同日晚上11时30分许,谢某又在灵城镇三十六米街一报亭处等候与宁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海洛因1小包0.15克。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向一人贩毒三次,属多次贩毒,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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