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韦国坤)单位私自扣除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来抵偿债务,影响该退休工人的正常生活,被诉至法院,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单位应予如数退还已经扣除的退休金。
案情回放
马某是某农场职工。1995年,该农场实行改革,将农场已种植的龙眼、荔枝等作物转让给集体或个人自费经营,实行两费自理,原农场投入的各种费用及支付利息转为经营者负债。2000年,马某与农场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将农场中的9.48亩龙眼转让给马某经营,马某为此担负债务24754.71元。2009年3月,该农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农场的经营管理方案,该方案中规定,农场职工退休时,其所欠单位的承包经营挂欠债务要做出还款计划。2013年12月,马某办理了退休手续。由于马某没有按照农场的管理办法做出还款计划,于是农场参照单位中承包岗位的退休职工偿还经营挂欠债务的做法,从2013年12月开始,在农场财务处按月扣除马某的部分退休金,用于偿还其所欠单位的债务,共扣除了9830元。马某认为,果树已经退回给农场,投资费用也应退回给农场承担,农场单方面强行扣下退休工资,严重影响了其退休生活,为此马某诉至灵山县人民法院。
法理分析
退休职工依法享有退休金待遇的权利。马某的退休金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发放,属于马某的合法财产,农场以归还钱款为由扣除马某部分退休金从而引起纠纷,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退休金作为马某退休后赖以养老的个人合法财产,未经法定程序或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划扣。该农场未经得马某同意,扣除马某退休金,农场取得马某的退休金没有合法依据,马某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失,属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马某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农场主张因马某在承包经营期间欠单位的承包经营挂欠债务,马某没有做出还款计划,违反合同的规定,所以农场参照本单位承包岗位的退休职工偿还经营挂欠债务做划扣马某工资。法院认为,马某在承包经营期间是否欠该农场的承包经营挂欠债务,是否应当清偿,这是农场与马某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应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农场不能私自扣除马某的退休金。法院依法判决农场返还退休金9830元给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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