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荣友通讯员张翔)浦北县两名男子宁某和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入狱,然而,在宁某、梁某犯罪过程中受殴打致伤的黄某入院治疗花费数万元一直得不到经济赔偿。黄某一纸诉状起诉到了钦北区人民法院,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12月10日22时许,宁某和梁某在钦州市民安街某大排档饮酒后故意殴打他人。在两人行凶过程中,在附近就餐的黄某上前制止反被两人殴打,宁某手持铁锁将黄某头部砸伤,随后,黄某被送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住院治疗,住院治疗21天,花去医疗费共25069.55元。黄某出院后医生建议:加强营养及全休1-2个月,另需伤后3个月返院行颅骨修补(费用约20000元)。
2012年5月28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宁某、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刑期二年五个月和二年三个月。因宁某、梁某从未赔偿黄某的损失,2013年1月4日,黄某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宁某、梁某连带赔偿黄某损失63268.15元。
近日,钦北区法院审理认为,宁某和梁某由于过错侵害黄某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生效判决书认定,宁某、梁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滋事、故意殴打他人,黄某在劝架过程中被两人殴打致伤,两人存在重大过错,已对黄某构成共同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宁某、梁某连带赔偿黄某各项损失5132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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