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钦州市水利系统多名干部相续被查,2014年1月至今,水利系统已经有6名官员因受贿被判刑,其中包括市水利局原副局长黄某明;钦南水利局原局长赵某某;钦南、钦北、灵山、浦北各一个原副局长,这些落马官员多是与人饮工程有关、收受管材供应商“好处费”。
据了解,灵山水利局原副局长蒙某某,收受人饮工程管材供应商送给的好处费共12.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浦北县水利局原副局长范某某,非法收受管材供应商龚某贿赂共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钦南区水利局原副局长劳某某利用分管钦南区人饮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非法收受人饮工程管材供应商龚某提供的好处费共计17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劳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财产5万元。
2014年6月,钦南区水利局原局长赵某某涉嫌受贿一案在钦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赵某某利用职务上审批拨付款项的便利,共收受承包供应商龚某、邱某(另案处理)送给的好处费83万元。
钦北区水利局原副局长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材供应商好处费116万元。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追缴未退出的赃款96万元(已退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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