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
今报钦州讯(记者陆旺)5月13日,浦北泉水烟花基地第二生产区4名企业责任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浦北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1月30日,浦北县泉水烟花基地第二生产区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厂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被指存在瞒报行为。4月25日,浦北县纪委对泉水镇烟花基地“1·30”生产事故工作失职案处理结果进行了通报,11名干部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免职、行政记过等处分(本报曾作连续报道)。
据了解,被提起公诉的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为朱某龙、陈某宇、朱某发、陈某似。
去年5月3日,朱某龙、朱某发向作为泉水烟花基地法定代表人的陈某似承包泉水烟花基地第二生产区(以下简称“二工区”),由朱某龙出资购买设备整改,并取得爆竹生产许可证,由朱某发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今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朱某龙、朱某发私下与犯罪嫌疑人陈某宇约定,由陈某宇带10名工人利用该工区遗留的材料,在被封存的23号工房进行烟花生产。
据浦北县检察院审查认定,二工区没有烟花《安全生产许可证》,属非法生产,且未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此外,生产地点23号工房属于被封存的工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禁止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1月30日7时53分,生产烟花的23号工房发生爆炸,造成在该工房的工人韦明昌、韦凤青死亡。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陈某似、朱某发在现场发现尸体,并将尸体藏匿,随后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朱某龙、陈某宇。
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商量后,向浦北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隐瞒了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实。待调查事故的工作人员离开后,犯罪嫌疑人朱某发组织人员将死者韦明昌、韦凤青的尸体用车拉至距二工区约2公里的“东边坳”进行掩埋。
2月17日,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与死者家属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据浦北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朱某龙、朱某发、陈某宇明知泉水烟花基地二工区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私下组织生产烟花,从而造成两人死亡的爆炸事故;犯罪嫌疑人陈某似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对生产经营和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但在案证据证实陈某似有违规行为,其违规行为与烟花爆炸后果致两人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检方认为,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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