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厂爆炸 一串疑云待解》后续报道
今报钦州讯(记者陆旺)6月29日下午,浦北县法院对泉水镇烟花基地“1·30”生产事故案(本报2月23日11版、5月17日11版曾作连续报道)中涉事烟花基地4名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龙等4人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浦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龙、朱某发、陈某宇,明知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私下组织生产烟花造成两人死亡的爆炸事故;被告人陈某似,负有管理职责而疏于履行,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朱某龙、朱某发在该事故中承担较大责任,被告人陈某宇、陈某似承担责任次之。鉴于陈某宇、陈某似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及积极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悔罪表现较好,决定对陈某宇、陈某似从轻处罚。
6月29日,浦北县法院对4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龙,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某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陈某宇,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似,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另从浦北县检察院了解到,6月29日,浦北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浦北县安监局原副局长龙先旭、浦北县泉水烟花基地驻厂安监员谭锋等2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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