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莫正阳 通讯员米世明
叶某和王某系浦北县某村民小组村民,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属不同的户。原告叶某一户,王某独立一户,叶某丈夫死亡后,于1991年原告叶某与王某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来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6年前王某不幸遭遇车祸,同年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原属于王某经营的位于某麓的林地是否由叶某继续承包经营呢?村民认为,不应由叶某继续经营,而叶某则认为她有权继续经营,于是双方闹上了法庭。
案情分歧:土地承包起纠纷
原告叶某认为某麓的林地原系村民王某的责任山。王某和原告同属同一村村民小组的村民,1984年原告因丧偶寡居,1991年开始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一起生产、生活,并共同养育了原告与前夫生育的几个小孩长大,王某的责任山和责任田一直都由原告和王某共同耕种。后王某不幸遭遇车祸,王某受伤住院期间一直都由原告及几个子女护理及支付医药费,同年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上述的林地应由其继续承包经营。
被告村民小组认为上述的林地原属王某承包经营,王某与原告婚姻没有经过登记,原告不是王某的合法妻子,不能继承王某的财产和责任山、责任田,王某生前是五保户,所以王某的责任山、责任田应收归集体。
法院判决:事实婚姻有继承权
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在王某交通事故一案中已确认原告叶某是王某的妻子,村民小组以原告与王某不是夫妻关系、王某是五保户且分属不同户为由收回王某承包的林地,法院对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承办法官认为王某去世后,叶某作为王某的妻子,依法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王某所承包的林地,村民小组无权收回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判决王某的林地承包权由叶某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法官说法:继承人可继续承包土地《婚姻法》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是男女双方的同居;二是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是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本案中,在交通事故一案中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叶某与王某构成事实婚姻。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的林地承包权由叶某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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