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定盼通讯员何梅英)浦北县一女子黄某不务正业,留下年幼的儿子在家,凌晨时分与人合伙偷盗他人停放在小区里的摩托车,最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黄某也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近日,浦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6年1月12日,戚某(另案处理)出资让江某租用了一辆“蒙派克”面包车,搭载戚某及黄某、江某、吴某、刘某、张某到浦北县与颜某合谋盗窃摩托车。2016年1月13日凌晨4时许,按照分工,由江某开车,黄某带路,搭载江某、戚某、江某、颜某、吴某、刘某、张某到了浦北县小江镇某小区。之后由戚某手持压力钳,伙同颜某、刘某进入小区盗窃,其余人员留车等候,三人盗窃了被害人谭某停放在该小区内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男装摩托车一辆,并将该摩托车扛上面包车拉至浦北县小江镇“黄牛岭”附近山上颜某的果园内,由吴某、江某负责看车,其他人返回浦北县城。
到了浦北县城后,黄某返回家中,而其他人继续盗窃。所盗窃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男装摩托车之后被颜某以价格人民币500元卖给一个绰号“癫三”的男子。经鉴定,被盗窃的红色建设雅马哈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30元。2017年3月14日,黄某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被抓获。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浦北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在结伙盗窃他人摩托车的共同犯罪中,没有主动提出犯意,没有积极直接实施盗窃,也没有分配、获得赃款,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案犯江某的近亲属已经赔偿了被害人谭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本报记者罗继梅“作为女生,身上的这些部位是不能轻意让人碰的,这是我们的秘密……”在浦北县乐民镇西角小学的一次法制宣传中,一位女警认真地给女生们进行自我防范教育。台上民警真情授课,台下女生们...
浦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浦北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