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潘定盼通讯员李思)因无钱花销,浦北县男子覃某结伙设局“坑”朋友,盗窃朋友车辆并出售给他人,最终害人又害己。近日,浦北法院刑事审判庭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家住浦北县乐民镇的覃某因没有钱花,便打起了自己好朋友马某的主意,其向自己的另一朋友韦某提议将马某的摩托车盗窃之后拿去卖,所得款项由两人平分,获得了韦某的同意。今年4月,毫无防备的马某去找覃某玩,并在覃某家住了一宿。覃某以借用马某的摩托车为由将摩托车开到灵山县石塘镇,配好两把摩托车钥匙,以便伺机作案。
第二天中午,覃某驾驶该辆摩托车搭载马某去到寨圩镇,将摩托车停放在寨圩镇卫生院门前的停车场。后覃某将马某带至寨圩镇一奶茶店与韦某汇合,3人在奶茶店里喝茶聊天。期间,覃某离开奶茶店,独自一人去到寨圩镇卫生院门前的停车场,利用事先配制好的钥匙将马某的摩托车开走,韦某则负责在店里稳住马某,之后借故脱身。后覃某将所盗得的摩托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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