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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为困难居民“开出”医疗救助“处方”

来源:日照日报 2011-05-11 00:5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莒县讯(通讯员 董义臣 于彦伟)

为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建立完善城乡救助体制,近日,莒县制定出台了《莒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办法》以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五线一网”、全面覆盖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行政府资助、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医疗救助水平。《办法》规定,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的100%—150%之间的家庭成员)以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需救助的困难居民。

对不同困难群体实施分类救助。参合补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参合补助由县民政部门落实补助对象后,通知各乡镇(街道)按资助比例参合,参合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新农合专户。门诊医疗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发生的门诊费按新农合规定报销后,按10%的比例予以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患病住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在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患门诊大病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住院医疗救助比例给予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因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实行临时医疗救助。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慈善医疗救助,患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一次性支出超过2万元、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慈善医疗救助。根据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

《办法》明确规定,对超出该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和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伤害、交通事故、自残自杀、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美容保健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对医疗救助实行“一网”统一管理。建立“莒县民政医疗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将五条线医疗救助信息全部纳入一个网络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实行系统联网并行,由县民政局在各定点医疗单位设立民政医疗救助窗口,对“五线”中的“住院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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