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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在全市率先试点“先看病后付费” 参保患者住院无须交纳住院押金

来源:日照日报 2012-03-18 23:2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周伟 通讯员 张中昌 郭磊)自3月12日起,莒县卫生局在莒县人民医院西院区、莒县中医院东院区和浮来山卫生院三家医疗机构启动“先看病后付费”试点工作,在全市各区县率先实施“先看病后付费”服务方式改革。

“先看病,后付费”优惠政策适用于五类患者:参加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参加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参加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三无”病人(无姓名、无住址、无陪护人)及病情严重需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救治的急症患者。因交通事故受伤致病患者、打架斗殴受伤致病患者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则不享受这一政策。

参加医保(新农合)的患者在试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和住院治疗期间无须交纳住院押金,但入院前须与试点医疗机构签订《“先看病,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并将其医保证(新农合证)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患者出院结算时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医保(新农合)报销后个人所承担的费用。

患者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时,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加盖县民政局公章后,与医疗机构签订《“先看病,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还款期限由医疗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1—2年),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医疗费用未结清,且按还款协议合同到期不还,或蓄意拖欠住院费用的,纳入信息平台不良信誉记录,今后将不再享受“先看病,后付费”的优惠政策,同时医疗机构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追回未交费用。对需长期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医疗机构可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订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费用到2万元一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积压,影响正常运转。

为保证“先看病,后付费”制度顺利实施,县政府明确要求县医保和新农合资金根据医院每月平均拨付款提前预拨医院一个月的资金,用于垫付因此产生的诊疗费用。对特困患者及“三无”患者确实无力缴纳住院费的,县财政设立特困患者及“三无”患者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并制定救助办法,由政府给予一定减免,或根据情况全部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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