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谢广岚 赵宏)为指导各地法院正确审理房屋登记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1月18日正式施行,以统一房屋登记案件的裁判尺度,日照市房管部门及时进行了学习。
“物权法公布后,各种房屋登记的可诉性就成为房屋登记案件审理当中引起热烈讨论的一个问题。”市房地产管理局法规科负责人介绍,“根据这一最新施行的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房屋灭失;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连续转移登记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解释规定:“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原告起诉房屋登记行为时,如果对作为基础的婚姻、共有、继承等民事行为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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