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日照市渔船管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强化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打击渔业非法行为,努力构建平安渔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照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日照市所辖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船黑名单的备案和公布。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列入黑名单渔船的核准,并报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布。
第四条 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其他区所辖的渔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上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同时通报该船所属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布。
第五条 市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各区所辖渔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时通报该船所属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布。
第六条 省及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日照市渔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向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通报,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通报该船所在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布。
第七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督查全市渔船黑名单上报情况,并及时汇总,建立渔船黑名单档案,在全市一定范围内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渔业案件中被查处的渔船,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渔船黑名单:
1.一年内被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被罚款累计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
2.违反伏季休渔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3.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
4.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在全市渔业系统内通报,并在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公布;由所在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公布。
2.渔船列入黑名单期限为一年。在一年内再次被查处的渔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国家发放渔用燃油补贴的有关规定,视情节扣减或取消当年度燃油补贴。
4.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停止办理更新改造、买卖过户等手续,并取消下一年度远洋、涉外入渔申请资格及有关惠渔政策。
第十条 对黑名单中渔船的监督管理,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其船舶所有人有异议的,可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应公布而未公布的渔船,知情者可据实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一年期满后,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核准,取消其黑名单,并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在相关档案中调整。
第十三条 渔业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渔船黑名单的备案和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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