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教公民如何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如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履行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如何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任何人不能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不能利用宗教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能搞宗教狂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自己的要求。
◎政教分离的内涵是什么?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日照市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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