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态宜居需求,迎接国家对日照市的环保模范城市复查,顺利创建文明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依法规范市区扬尘污染防治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岚山区)。
三、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随车携带处置核准证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严禁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它防护措施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散装货物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四、工程渣土堆场的整治实行“谁许可谁管理”“谁的土地谁负责”的原则。除暂时堆存等待工程完工后回填的,一律不得在市区擅自存放、售卖工程渣土,现有渣土堆场一律于2011年6月10日前清运出市区;暂时堆存等待回填的,堆存高度不得高于自然地面5米,并限于2011年6月10日前一律用绿色密目防尘网(布)进行覆盖。
五、防治城中村拆迁改造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场地四周应设置硬质连续围挡,其中拆建工期超过2年的必须建设文化墙。拆迁前应配套完善洒水设施,拆除作业时要辅以持续洒水等降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要对废弃物覆盖或定期洒水。基坑开挖前必须设置规范化的车辆冲洗设施,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作业要辅以洒水压尘,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施工场地车辆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裸露场地要进行绿化、硬化、覆盖或定期洒水,易起尘物料应密闭存放或覆盖。建筑物内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清运。
六、防治港口货物装卸、堆存及运输粉尘污染。港内所有散装货物堆场均要进行苫盖,短倒车辆要全部加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出港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上海路、北京路(上海路以南路段)要及时进行清扫、洒水,破损道路要及时进行养护维修。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成立由环保、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国土、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依法集中整治市区范围内所有未落实通告要求的扬尘污染行为。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八、对寻衅滋事,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单位和个人应守法自律,积极配合整治行动,为改善居住环境,美化家园做出贡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管执法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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