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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工商行处字〔2011〕22号

来源:日照日报 2011-06-24 00:41   https://www.yybnet.net/

日照骏浩物流有限公司等185户私营企业、日照市水暖器材公司等30户内资企业、日照健辅锗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26户外资企业:

2010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日照骏浩物流有限公司等185户私营企业、日照市水暖器材公司等30户内资企业、日照健辅锗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26户外资企业参加2008年度企业检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日照骏浩物流有限公司等185户私营企业、日照市水暖器材公司等31户内资企业、日照健辅锗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26户外资企业未按规定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当日我局正式立案,由陈欣、王世进两名同志负责调查。

经查:2009年9月17日,我局分别向各未检企业挂号邮寄了《限期企业年检通知书》,2009年9月29日,我局在《日照日报》上发布了《限期企业年检通告》,限各未检企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并同时在“日照红盾信息网”上发布了限期企业年检通告及未检企业名单。2009年11月5日,我局在《日照日报》发布了限期企业年检公告,限上述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接受年度检验,上述241户企业仍未接受年检,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241户企业均已因各种因素停止经营。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微机查询241户未检企业名单,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2.限期年检通知、信件及公告报纸,证明我局限期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限期参加年检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我局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

2011年5月19日,我局在日照日报上发布了《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日工商企听字〔2011〕1号),上述企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自由裁量理由:日照骏浩物流有限公司等185户私营企业、日照市水暖器材公司等30户内资企业、日照健辅锗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26户外资企业未按规定参加2008年度检验,我局依法进行了限期年检,但上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接受年度检验,应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据此,我局认为,日照骏浩物流有限公司等185户私营企业、日照健辅锗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26户外资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08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日照骏浩物流有限公司等185户私营企业、日照健辅锗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26户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日照市水暖器材公司等30户内资企业未按规定接受2008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日照市水暖器材公司等30户内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日照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属公司法人及分支机构的,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吊销企业名单详见日照红盾信息网或日照市工商局公告栏(日照市北京路188号日照大厦一楼大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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