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1000万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给各地财政带来不小压力,为尽快回笼资金,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廉租房“共有产权”或直接出售廉租房的方式来缓解资金压力,廉租房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私有化”,由租房转化为变相购买廉价房。
专家认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较大区别,廉租房“私有化”或将损害真正的低收入群体利益,容易造成社会不公,对于各种形式的保障房建设“压力转移”方式政府需谨慎对待。
共有产权廉租房争议渐多
根据平原县出台的《平原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实施意见(意见稿)》,推行这种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让的方式,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解决和筹集建设资金,解决更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对于这种特殊的保障房模式,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认为,“共有产权廉租房”是一种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可有效缓解住房保障工作中的扩面与资金的矛盾,解决住房困难家庭迫切拥有自有住房享有自有产权的问题,平原县已经形成了一套补、租、售相结合的梯次推进的多层次住房保障工作体系。
虽然,廉租房产权“私有化”既缓解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压力,又使困难群体得到了稳定的住所,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但也有一些市民认为这种做法不合适,他们认为廉租房就是满足收入者最低住房需求的,如果廉租房跟经适房一样可以用来出售,那今后这些房子也就不能轮换使用,或者这些人收入状况好转了,这些房子也不能再收回来。
对这种模式,还有不少市民担忧将廉租房变相出售可能会导致公共资源分配不公。有人认为,廉租房作为保障房的一种,是政府主动让利并动用了公共资源的结果,如果允许购买和5年后出让获利,实际上是在用这种方式将公共资源套现获利,容易造成社会不公。
山东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李铁岗说,保障房尤其是廉租房更多是解决是“住有所居”而不是“住有所房”,如果很多住房用来出售必然会挤压普通廉租房的空间,最终那些真正的低收入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山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卫国认为,廉租房应该是重点体现“廉价”“租赁”上,作为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应更加注重使用价值而不是廉价出售获得的交换价值。“为了让更多的人拥有住所,需要加快廉租房的流动性,而不能变成购房者的固定资产。”张卫国说。
保障房建设“压力转移”需慎用
除了廉租房产权“私有化”,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压力背后,其实还有诸多“压力转移”形式,这些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算做是模式创新,但如果用不好却会带来更多不利影响。
一些城市在探索吸收社会资本进入保障房建设领域时,采用企业自建廉租房的模式,将保障性建设主体转向企业。如,日照市今年有建设3000套廉租房的任务,而政府只建设200套,有2000套住房是10家企业承建,建好后产权归企业,用来满足本企业低收入职工住房需求。
专家认为,这种方式对于解决当地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容忽视的是鼓励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满足的仅是企业内部员工的住房需求,政府部门还应同时加大其他保障房建设和投入方式,为更多的人提供住房。
但总的来说,各地应在保障房建设上切实加大投入,只有保障房数量真正多起来,保障分层才能有基础,民众才能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度,租还是买都会更为容易。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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