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孙继红 李慧萍)近日,日照市下发了《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规定日照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医保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费,并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通知指出,自2011年7月1日后办理领取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均纳入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职工医保范围。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照当地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同时,自2011年7月1日以后至通知下发前,领取失业保险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划个人账户,补缴期间如发生住院费用,可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支付。个人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凭个人提供的缴纳医疗保险费单据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退回,单据收回。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统一开设“失业保险代缴费”户,在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告知其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统一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医保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定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增减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审核登记,与失业保险信息共享,确保缴费信息准确无误。
对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可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待遇,不设立等待期,不再享受原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待遇(包括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此次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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