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蕾)从10月1日起,日照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享受到更加优惠的政策。这是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据介绍,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10月1日起,日照市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9年确定的“以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累计金额计算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5万元”,提高为“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12万元、未成年居民15万元”。
同时,从10月1日起,城镇居民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2009年确定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提高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在原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的基础上,新增加“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脑瘫”3个特殊疾病门诊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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