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贯穿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科学性与严肃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对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监督检查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和加强,建设部实施了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山东省政府也建立了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日照市也积极地推进了规划政务公开等工作,已初步形成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公众监督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办法》第四章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日照市实际,分别从人大监督、政府监督、部门协作、公众监督等方面对监督检查制度作了细化和补充。
五、关于法律责任
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第五章对照《城乡规划法》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补充性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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