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和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管理部:
根据《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定于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单位基础信息核对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设定。按照《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日照市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3684元,最低限额为1550元。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确定。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7月份至本年6月份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执行;职工领取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限额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日照市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执行12%。
1.降低缴存比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1)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2)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2.缓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1)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2)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3)发生严重亏损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仍无能力缴存或不能按规定比例全额缴存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再缓缴或降低比例缴存有关手续。二、住房公积金结息和对账
(一)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对账。各缴存单位请及时通知各缴存职工认真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缴存明细、余额等信息。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可以通过部署在各管理部的触摸屏、住房公积金卡发卡银行ATM机、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rzgjj.com)、单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系统等多种方式查询。对于缴存等信息等如有疑问,请及时向所属管理部反映。三、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的核对
(一)范围。2016年7月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所有单位,包括正常缴存和未缴、停缴、欠缴的单位。
(二)内容。主要查验核对单位名称、地址、行业类别、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公积金业务负责人、公积金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四、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的程序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两项工作同时进行。由财政代发工资的单位,缴存基数直接由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只开展基础信息核对工作。
(一)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印章(人员较多的单位请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上述表格可以到各管理部窗口领取,也可以在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rzgjj.com)下载打印。
(二)单位经办人员持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基础信息表》、《汇缴清册》、本年度6月份职工工资清册,到所属管理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手续。
(三)管理部前台工作人员核验单位相关信息,审查并确定职工月工资基数,确认后打印《基础信息表》和《汇缴清册》并加盖专章。《基础信息表》和《汇缴清册》由管理部和单位各留存一份。
管理部审查时,要比对单位填报的《汇缴清册》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6月份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差别,数据差别较大的,要到现场调查核实,防止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特此通知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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