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主体及职责,救助基金的筹集、申请和垫付程序,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逃逸或者未参加交强险,或者受害人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机构和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后,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对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的有力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能得到交强险和侵权人赔偿的受害人,可以通过申请救助基金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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