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作出具体规定。
日照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为规范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有必要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制定一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通过的《条例》共六章六十条,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对日照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地方立法制度,全面提高立法质量,为加快推进法治日照建设,建设美丽富饶、生态宜居、充满活力的新日照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按照规定,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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