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社保待遇,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决定全市统一开展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现就认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证对象范围。
凡从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社保待遇的:①获得批准退休、退职人员②去世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③认定为1至4级工伤人员④去世1至4级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二、认证起止时间。
4月16日至6月30日(国家法定工作日)。
三、资格认证点。
市、区县劳保处,乡镇(街道)人社所,授权认证的单位、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均可进行认证。
四、认证方式方法。
认证对象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选择采用指定地点认证(经办机构、工作单位、居住社区等)、异地协助认证、科技手段认证(影像视频、移动终端、指纹人脸、指静脉等)、信息共享认证、国(境)外认证、派人上门认证等方式方法。除指定地点认证外,其它认证方式方法的具体规定要求请与认证点联系。
五、认证需用材料。
采用指定地点认证、异地协助认证、国(境)外认证、派人上门认证等方式方法的,认证对象须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采用其它认证方式方法的须按具体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六、认证结果应用。
实行“属地管理为主、提倡就近认证,结果全市互认”的办法。自2017年7月起,对未参加或虽参加但未通过的,暂停发放社保待遇,待补办资格认证并通过后,再恢复发放(含补发)社保待遇;对于欺诈、虚报、冒领社保待遇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由经办机构提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要求各级各认证点按照“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认证工作,严把认证质量关;同时,提高认证服务质量,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细致服务。日照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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