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基层法庭民事审判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庭审活动、查阅审判卷宗、依法调查核实等形式,对基层法庭审理具体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与基层法庭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基层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数量、种类以及相关案件的立案、审理、送达、诉讼中止与终结、申诉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在基层法庭设立检察官办公室,重点做好拓展案源、个案监督、一般监督、化解矛盾、建立和完善相关协作配合长效工作机制等工作。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与基层法庭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业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对辖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民生等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针对司法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商讨应对措施,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解决复杂案件的能力,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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