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2)……
二、仲裁协议书(适用于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双方在发生纠纷前后订立):
因××合同(协议)发生的或与××合同(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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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是199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由于仲裁较之诉讼具有收费低、结案快、程序简单、气氛宽松等特点,而成为当今社会人们乐于选择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方法。但《仲裁法》实施时间不长,人们对仲裁的认识不够深入全面,往往会产生一些不正确的认识,不利于仲裁法律制度的施行和当事人自身权益的维护。现列举出仲裁认识中的四大误区,以正听视。误区一:
只能选择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按照《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因此每个仲裁委员会既受理本地区的仲裁案件,也受理外地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案件,而且还可以受理涉外案件,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任何一家仲裁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纠纷。但在一般情况下,为降低仲裁成本、方便化解纠纷,当事人应尽量就近选择本地仲裁委员会。误区二:
我选定的仲裁员要替我说话
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和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这是仲裁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仲裁员的角色相当于人民法院的“法官”,因此,仲裁员不管是哪一方选定的,都是代表仲裁委员会参与纠纷的处理,不代表选定方的利益,更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在诉讼中当事人是不能选定法官的,这也是仲裁不同于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误区三:
仲裁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施行一裁终局制度。就是说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和诉讼是并行的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选择了仲裁就等于放弃了诉讼。
误区四:
仲裁结果可以不予理会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具有与人民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国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理会仲裁裁决,不按仲裁裁决结果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靠国家强制手段保证裁决结果实现。另外,我国已于1986年加入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可以在世界150多个缔约国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又被誉为解决经济纠纷的“全球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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