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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实施房地产项目建设意见书制度 房企违规开发建设,将入档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来源:日照日报 2017-06-05 04:27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周伟 通讯员 张强)6月1日起,根据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出台的《日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书》)要求,日照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须按照《意见书》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力求从源头上杜绝随意更改配套设施用途、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延期交房等问题的发生。

近年来,随着日照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开发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多,日照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持续得到改善,但因开发商随意更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途,不按设计规范施工等情况,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品质不高、房屋纠纷增多等矛盾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

“《意见书》是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订的,旨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日照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也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工作人员介绍。

据了解,《意见书》制订的相关制度此前在烟台、德州、临沂、济宁等地市实施,是一套较为规范和成熟的管理办法。与以往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开发权以后再确定相关开发建设标准不同,《意见书》在土地出让前对拟开发项目的性质、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绿色建筑与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意味着将原本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工作集中前置,需要相关部门做好预案,提前介入。

作为开发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宗地(项目)概况,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配套配建要求,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根据这项制度,房地产企业要获得土地开发资格不但要靠资金实力,还必须满足《意见书》中所提的各种条件。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若未按《意见书》要求进行设计,规划部门不予通过;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若未按《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意见书》在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依据。若企业违反《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随着《意见书》的实施,将有利于日照市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关口”前移,对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优化住宅供应结构,明确政府与开发企业的责任,提升新建小区配套档次,加快住宅产业化进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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