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监管办法》有诸多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对监管银行的要求,有效提高预售资金入账效率。其中,按揭款、公积金贷款受贷款人委托,放款应直接转入监管账户,并对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力的企业,房管部门将采取开放相应网签面积,对于不入账项目采取暂停网签等措施。二是调整、优化资金核拨流程与节点,将资金拨付延至竣工验收备案节点,同时将开发企业信用、资质等级纳入降低监管额度的考虑因素。三是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预售人与预购人网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交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为该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
据介绍,此次修订《监管办法》是在日照市2012年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基础上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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