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孟凡虎)7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正式批准了《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这是日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也是省内首部设区的市一级城市管理综合性法规。《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十一章114条,主要对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交通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充分总结日照市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探索积累形成的经验成果,积极回应市民对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共建生态宜居宜业宜游家园的新期待。
《条例》明确,在城市容貌管理方面,城市建筑物改变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大型户外广告牌、电子屏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施工工地围挡公益广告所占比例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三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为市民生活创造更加便利洁净的条件,《条例》鼓励商业服务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建成区内不得在禁止养犬区域养犬,不得在共用场地、公共场所和区域散养或者拴养犬只,不得携犬在禁止遛犬区域内活动,携犬到户外活动时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并及时清除犬粪,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城市绿化对于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作用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在城市绿化过程中,应当坚持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合理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附属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的春季绿化季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也是《条例》管理的重要一环。产权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对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管线设置规范整齐,标识清晰明显,不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
同时,在加强城市环境保护方面,《条例》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治理作出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影响周边居民生活。进行游戏、运动和其他娱乐活动,应当控制电器、乐器、音响及其他器材音量和活动本身产生的声音,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纸扎冥币或者其他物品。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仍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
此外,在交通秩序管理上,《条例》从日照实际出发,创新性地对城市管理中遇到的无牌机动三轮车、四轮车上路行驶和从事客运出租业务、网络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明确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当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作为重要依据。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上路行驶;禁止由动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代步车、观光车等车辆从事出租客运业务。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的运营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公开通报,限制其投放。
《条例》还规定了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科学划定城市管理网格单元,明确区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核评价机制,让城市管理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有序。
《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日照市城市管理工作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开启了日照城市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新篇章,必将对提升日照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法深入推进文明创建活动,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秩序规范、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产生重要而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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