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日照市沥青拌和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建设,加强沥青拌和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置、规范管理、强化治理、推进减排、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令);
(四)《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五)《关于“十三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绿色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6〕354号);
(六)《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
(七)《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17〕69号);
(八)《日照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九)《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DB37/T5049—2015);
(十)《日照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导则》。
二、选址原则和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沥青拌和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
三、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加热沥青所用的燃烧炉、骨料加热所用的干燥滚筒采用天然气、电能或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
(二)碎石、砂等物料库应封闭,并配套喷淋设施。
(三)物料输送带、烘干滚筒等应密闭,砂石上料口、物料转接等产尘环节需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环节配备相应处理设施。
四、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对固废堆放场地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等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严禁外排。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沥青燃烧炉废气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沥青储存产生的沥青烟、矿粉贮存产生的颗粒物、碎石砂烘干废气、沥青混凝土拌和过程中的沥青烟等废气均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各种废气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区及堆场地面全部硬化处理,厂区地面及时清扫、洒水降尘。杜绝道路施工现场熬制沥青作业。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全部实现综合利用,建立台账记录。危险废物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暂存和转移处置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四)生态保护措施
道路施工配备的临时沥青拌和站项目,应在道路施工结束后按照道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要求予以拆除,并做好场地和运输便道的生态恢复工作。
五、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日照市新建、改扩建沥青搅拌站项目的环境管理。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的沥青拌和站,也可称为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是把沥青、碎石、矿粉及纤维等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在一起,加热至拌合温度进行拌合,批量生产沥青混凝土的建设项目。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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