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丁兆霞报道
本报日照讯12月17日,记者从日照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继《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之后,日照市制定的又一部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日照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将有效推动日照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文明城市内涵式发展。
据悉,2017年日照市以优异成绩荣获全国文明城市桂冠。但文明创建没有休止符,城市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给城市管理、社会治理带来了难题。由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同时规范和约束社会生活中关注度高的不文明行为,就成了日照当下所需。
由此诞生的《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确立了一套完整的文明行为规范体系,讲明白了“提倡什么”“鼓励什么”“重点治理什么”,使市民在社会公共生活各方面“事事都有规矩”。
如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从文明健康生活、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文明旅游、爱护生态环境、文明就医、文明上网等社会公共生活的九个方面,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讲明白了“要求什么”,让市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知所遵循。第三章“实施与保障”,对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紧急现场救护、志愿服务等高尚行为予以大力鼓励与支持,讲明白了“倡导什么”,为公民在遵守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基础上,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境界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平台。第四章“法律责任”,列举了在当前日照表现比较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并且都有相应的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设定罚则,讲明白了“禁止什么”,为公民规范言行举止划定了红线,同时也使《条例》具有了现实针对性和强制约束的“刚性”。
突出日照元素、突出时代特征,《条例》紧紧围绕日照市发展战略,具有鲜明日照特色。据日照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日照市文明办主任赵嘉兵介绍,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城市出台了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对日照市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日照市《条例》立法没有简单照抄照搬,而是在遵循文明建设基本规律的基础上,突出日照元素、突出时代特征,精准立法,使得《条例》具有了鲜明的日照特色。
譬如,紧扣日照市旅游富市战略,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的行为上升为法律禁止,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紧扣移风易俗,对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场所抛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引入“道德惩戒”,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将获得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或者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条例》体现人文关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将制定关爱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政策,并对生活有困难的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涉及面广,牵扯的部门多,监管难度大,仅靠某个部门力量难以胜任。因此,《条例》本着“政府+社会”的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的作用,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使得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发力。
政府主导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县、区)动态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选内容,督促检查、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完善支持保障措施。明确了公安、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新闻出版、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在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重点任务。规定了各窗口行业、单位,相关企业的职责。
社会参与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下一步,日照市将大力推进《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采取全覆盖、立体式、常态化的宣传,全面推进《条例》在全市城乡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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