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闻 济南市 青岛市 淄博市 枣庄市 东营市 烟台市 潍坊市 济宁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日照市 滨州市 德州市 聊城市 临沂市 菏泽市 莱芜市
地方网 > 山东 > 山东新闻 > 正文

公 告,拍 卖 公 告

来源:山东法制报 2009-04-1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2009年4月15日,原告XX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朱某某(承租方、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位置:涉案房屋位于XX 县开发区汽车站东临,地上共计 18间;(二)用途:经营宾馆;(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甲方于2009年8月1 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租赁期间为15年,即 2009 年8月1 日至 2024年8月1日;(四)租金:在第1、2、3年每年租金为140000元,第4年递增50000元(即190000元),第5年递增50000元(即240000元),第6 年递增 50000元(即290000元),余后9年都为290000元,付款方式为每 12个月付一次;(五)转租:租赁期内,乙方如转让给他人,应告知甲方,但第三方必须履行甲乙双方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XX 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朱某某使用,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的房租被告朱某某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原告。

2011年11月 15日,被告朱某某(出让方、甲方)与被告刘某某(承让方、乙方)签订了商务宾馆转让合同,甲方将位于XX 县XX 路汽车客运东站大楼的某商务宾馆转让给乙方,包括宾馆所有设施;转让金额为 800000元,一次性付清(含2012年8月1日前的租金);乙方必须履行甲方与原告XX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甲方与原告XX 公司签订租赁期限为15年,2009年8月1 日至 2024年8月1日,前3年每年租金140000元,第4年190000元,第5年240000元,第6年290000元封顶)。该转让合同签订后,被告刘某某经营该宾馆,并向原告交纳了2012年8月1日至 2013年8月1 日的房屋租金190000元。2013年5月份,被告刘某某支付了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日的房租30000元。后原告向二被告索要剩余房租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支付房租租金240000元,被告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系转租还是租赁权的转让。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行为系转租行为。该行为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我国法律对租赁权的转让并无相关法律规定,朱某某与刘某某的行为还需合同法租赁合同中关于转租的法律规定来调整。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行为系租赁权的转让。虽然我国法律对租赁权的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合同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评析】就本案而言,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转租人与次承租人形成新的租赁合同关系,转租也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行为。

转租与租赁权转让的区别在于,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房租)的行为。而房屋租赁权的转让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致使原租赁关系解除,新承租人直接替代原承租人与出租人(业主)建立租赁关系。租赁权的转让并非仅仅是合同债权的转让,而是包括支付租金义务等多项合同义务在内的一种法律地位的转让,其实质是承租人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接替原承租人的合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租赁权的转让也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即出租人的同意,并以此为成立要件。

就本案而言,涉案房屋系 XX 公司所有,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被告朱某某承租该房屋后将该房屋租赁经营权利及室内设施转让给被告刘某某,双方签订了商务宾馆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转让金额为 800000 元(含宾馆装修装饰),一次性付清(含 2012年8月1 日前的租金),以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包括租金支付 )按被告朱某某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被告朱某某完全退出了其与原告XX 公司之前签订的合同。被告朱某某将与原告 XX 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都一并转让给了被告刘某某,且转让后,被告朱某某并未向被告刘某某收取租金,被告刘某某直接将涉案房屋租金全部交由原告,上述行为不符合转租的法律特征,符合租赁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但租赁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并以此为成立要件。庭审中,原告陈述其知道二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且按照租赁合同需交纳租赁费时,原告直接催促被告刘某某交纳房租,并向被告刘某某收取房租共计220000 元,应视为原告知道并认可了被告朱某某的转让行为。故被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商务宾馆转让合同应属有效。故被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行为应定性为租赁权的转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承担支付房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许春雷

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执恢字第87-2号《执行裁定书》、(2015)槐执恢字第 87-2号《 协助执行通知书》,秦成刚名下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段北办事处八里桥居203 号的房产,依法应过户至陈楠名下。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槐字第 084826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4日

拍卖时间:2016年 10 月11 日上午10时。

拍卖地点:临沂锦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大厅。

拍卖标的:1、车牌号为鲁 Q097U1 号黑色马自达轿车一辆。2、高军作案工具沪 C1C358 号桑塔纳轿车一辆。3、胡跃奇作案工具鲁QK311V 号长安面包车一辆。4、张作成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

展示时间:以上标的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前一日。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有竞买意向者,请于拍卖日前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人持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及委托书 ),带保证金(不计息)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方可参加竞买。

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 71 号(沂蒙路百货大楼西邻)

联系电话:0539-8177966

公司网址:http://www.lyjcpm.com

临沂锦程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 9 月 23日

受委托,我公司定于 2016年 10月 9 日15 时公开拍卖以下不良债权(截至 2016年 8月 21 日):标的一:高青金汇棉业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余额 14897422.50 元及相应利息;标的二: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余额 14987772.06 元及相应利息;标的三:山东大藏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余额 9798973.55元及相应利息;标的四:淄博正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余额 19378078.07 元及相应利息。以上标的单项拍卖。

竞买人不得是以下机构或人员:债务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委托方工作人员、建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除上述以外,其他社会投资者(含机构或个人)均可参与竞买。

请符合资格要求的有意竞买者于 2016年 10 月 8 日 16 时前向我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纳竞买保证金(标的一:60 万元,标的二:100 万元,标的三:20 万元,标的四:20万元,保证金以到账为准),并持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不成者,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

展示时间、地点:公告即日起至 2016 年10 月 8 日在标的所在地;展示联系电话:13573309977;竞买意向人自行勘查尽调。

拍卖地点:另行通知竞买人

拍卖公司联系电话:

0531-86199961 13506418912

拍卖公司地址:济南市共青团路 88号

山东信和拍卖有限公司

2016 年9月 23日

因下列借款人、担保人无法取得联系,且其在我行借款已逾期,现我行以公告方式进行贷款催收,请下列借款人、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依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向我行履行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义务。特此公告。

山东武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2016 年 9 月21 日

公告催收借款人曲风志曲风志曲风志姜毅姜毅姜毅姜毅姜毅姜毅刘桂珍刘桂珍刘桂珍刘国新刘国新冯瑞亮张建昌张建昌张建昌张建昌张国志金海富

贷出日2004-11-32004-9-252004-10-102003-6-262003-12-252004-1-201992-4-131995-2-132002-9-282003-7-292002-6-182002-5-282003-7-292002-5-282011-12-102011-3-82011-7-282011-3-42011-9-202010-4-122012-6-12

到期日

2005-11-3

2005-3-25

2005-4-10

2003-12-20

2004-11-25

2004-7-20

1992-10-13

1995-8-13

2003-9-28

2003-12-28

2002-12-18

2002-12-28

2003-12-28

2002-12-28

2012-12-9

2012-3-7

2012-7-26

2012-3-3

2012-9-19

2011-4-11

2013-6-11

贷款余额

100000

200000

200000

1400

3950

50000

3000

5500

34600

6000

5000

12600

3200

10000

24499.9

5000

10000

35000

50000

50000

99737.35

担保人名称张国文

新闻推荐

关于山东君喻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被他人冒用的声明,公 告

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编号3701027148034)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被他人冒用,自声明之日30日内,请相关单位与本公司联系,逾期未办理的,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联系电话:15953101308,联系人:韩涛...

相关新闻:
猜你喜欢:
评论:(公 告,拍 卖 公 告)
频道推荐
  • 济南:“码上商量”与百姓贴得更近
  • 数字赋能,拓展“商量”广度深度效度济南:“码上商量”与百姓贴得更近
  • 按下快进键 抢抓黄金期
  •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师幼儿园桌上推演,筑牢疫情防控线
  • “线上+线下”人社服务再升级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