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区部分私家车辆借助“滴滴出行”等约车软件,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提供专车服务为名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严重扰乱正常客运市场秩序。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或者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依法取得许可,利用“滴滴出行”等软件提供预约专车服务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望广大私家车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特此通告
周村区交通运输局
2016年9月12日
新闻推荐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山东国税系统(不含青岛,下同)将于2016年10月8日正式上线启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优化版”),并定于9月底、10月初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系统上线期间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