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立置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东方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的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仲案字 (2016)第 299 号案】,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日内应向本会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的,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王元杰、仲裁员杨忠华、杨林组成仲裁庭审理。请于组庭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出庭通知书,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5 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如缺席审理,应在开庭后30 个工作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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