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10年4月商某入职XX公司,双方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商某在该公司担任出口业务员,基本工资为3500元。同年11月双方签订《考核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其中《考核细则》规定,商某为部门责任人,责任人的薪金由基本工资+达标工资+效益奖+年终奖构成。当年度超出年度净利润目标部分的50%为责任人的年终奖,超过1倍以上的部分按60%作为责任人的年终奖。《考核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管因何种原因于年底前离开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不享受年终奖"。《管理规定》约定商某所负责年利润目标为50万元。在2014年7月因离异,商某决定离开本市,而公司拒绝支付商某的奖金。最终劳动仲裁支持商某奖金发放的诉求。
律师分析:
离职后不予发放奖金常见形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如在《员工手册》、《考核细则》、《员工薪酬及奖励制度》等之中对奖金进行约定。具体约定内容又可表述为:在本年度内解除劳动关系,年终的绩效奖金将不予发放;不管因何种原因于年底前离开公司的业务人员将不享受年终奖;离职员工未参加年终评估,不能参与奖金分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双方虽然终止了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内,公司未按员工在岗时间长短给付奖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规章制度是否合法的条件与规则包括: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经过公示程序。只有当以上三个要素全部满足,规章制度才具备内容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而“离职后不予发放奖金”的约定,系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故该约定条款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张振海律师
联系电话:1805332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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